

虐待動物不能一再不了了之! 把握修法契機,補足制度漏洞
The Issue

《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目前已送交立法院審議,但草案仍存在多項制度漏洞,包括刑事入罪門檻過高、沒入制度不完善、執法工具不足及案件透明度欠缺等問題,恐怕仍不足以真正保護動物、有效嚇阻虐待。
由於修正草案已送交立法院審議,因此已無法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進入附議程序,改於 Change.org 發起。希望透過更多民眾的支持,讓立法院看見社會對完善《動物保護法》的高度期待,共同補足現行草案仍存在的制度漏洞 -- 提高違法成本,減少施虐者利用法律漏洞逃避責任,讓法律真正發揮保護生命的功能。
📌 我們的訴求
近年來,台灣接連發生多起重大虐待動物案件。每一次事件都引發社會憤怒,卻也一次次暴露出相同的制度問題。這些並非個案,而是現行制度長期存在的結構性漏洞。
本提案綜整近年多起重大虐待動物案件所反映的共同問題,並參考英國、美國、義大利等國動物保護法制,提出以下七項修法訴求,期盼立法院把握本次修法契機,補足現行制度漏洞,逐步與國際動物保護法制接軌。
1️⃣ 降低刑事入罪門檻
現行動保法規定,須達到「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等結果,方可追究刑事責任。此一標準過高,導致許多明顯虐待行為,即使已造成動物嚴重痛苦,仍因未達刑事門檻而僅能處以行政罰鍰。
法律往往必須等到動物遭受不可逆傷害甚至死亡後才能介入,與動物保護應著重預防的立法目的明顯不符。
✍️ 建議修法: 凡故意造成動物不必要痛苦之行為,不論是否已造成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均得成立刑事責任。
2️⃣ 將「得沒入」改為「應沒入」
現行修正草案規定主管機關「得」沒入受虐動物,仍保留裁量空間。即使已確認存在虐待情形,受虐動物仍可能未被即時帶離,甚至被歸還施虐者。此種制度設計,無法確保受虐動物獲得即時保護。
✍️ 建議修法: 於情節重大或經有罪判決確定之案件中,明定主管機關「應沒入」受虐動物,並建立後續安置機制,以優先保障動物生命與安全。
3️⃣ 增訂「不得易科罰金」
根據2014年至2021年間138件虐待動物案件統計,高達96%的案件最終判刑在6個月以下,依法得易科罰金,使提高刑責的效果大打折扣。故意虐待動物若最終僅以罰金代替入監,將難以發揮嚇阻效果,亦傳遞錯誤訊息,使施虐者認為違法成本可被「金錢化」。
✍️ 建議修法: 針對故意造成動物不必要痛苦、重傷或死亡之案件,明定不得易科罰金,使刑責真正具有拘束力與嚇阻效果=
4️⃣ 將重大過失納入刑事責任
現行動保法僅處罰故意虐待行為,對於因重大過失(例如長期疏於照護、未提供基本醫療或食物)而導致動物重傷或死亡者,多僅能處以行政罰鍰,難以反映其行為對動物造成的嚴重後果。 此種規範不足,亦使部分飼主以「非故意」為由規避刑事責任。
✍️ 建議修法: 增訂重大過失致動物重傷或死亡之刑事責任,使法律能涵蓋故意與重大過失兩類嚴重侵害行為。
5️⃣ 將長期不當飼養列為獨立犯罪
長期不當飼養是最常見的虐待動物型態之一。現行法雖已規範基本照護義務及飼養環境,但若未達「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多僅能處以行政罰鍰。實務上,許多動物長期處於狹小空間、長時間鍊綁、缺乏遮蔽或清潔環境等情形。導致動物長期受苦,卻難以及時介入,最終演變為更嚴重的虐待結果。
✍️ 建議修法: 將長期不當鍊養、惡劣飼養環境等造成動物持續受苦之情形,明定為可獨立究責之犯罪,不以造成永久性傷害為必要條件。
6️⃣ 建立重大案件公開追蹤機制
重大案件移送司法後,民眾往往無法得知是否起訴、判決或其他處理結果,降低司法透明度,也影響社會信任。 例如,今年2月彰化杜高犬「健康」遭飼主以繩索抽打,動物防疫所裁罰後,犬隻卻離奇失蹤,38天後於海邊尋獲遺骸,頭骨破裂、牙齒脫落。案件已移送地檢署偵辦,但截至本提案撰寫時,是否起訴、是否已有判決結果,社會大眾仍無從得知。
當重大虐待案件缺乏後續公開資訊,民眾不僅難以了解司法是否落實,也無法監督制度是否真正發揮作用。
✍️ 建議修法: 建立重大動保案件公開追蹤制度,由主管機關定期公布案件進度(如是否起訴、審理進度、判決結果)及最終處理情形,以提升司法透明度、強化社會監督,並作為未來政策檢討之依據。
7️⃣ 建立搜索令申請機制
根據新北市議會質詢資料,近三年587件不當飼養通報案件中,成功救援沒入僅6件。多數案件因動保員無搜索權、飼主拒絕開門而無法取得證據,導致即使有明確通報與疑似虐待情形,仍無法進入現場確認或救援。
此種制度缺陷造成「通報-受阻-再通報」的惡性循環,使動物長期處於受苦狀態,亦使第1項所建議之「降低入罪門檻」在實務上難以落實,因為缺乏合法蒐證手段,將使刑事責任難以成立。
✍️ 建議修法: 建立兼顧程序正義與動物保護之雙軌制度
(一)一般案件:建立搜索票制度
當有合理懷疑及初步證據(包括錄音、影像、鄰居或第三方具結證詞、獸醫診斷等),足認動物疑似遭受虐待、不當飼養,或有違反《動物保護法》之情形時,動保員或警方得依法向法院聲請搜索票,進入場所稽查、蒐證及救援。
(二)緊急案件:建立緊急救援機制
當有客觀事證足認動物正面臨立即死亡、重大傷害或持續遭受嚴重痛苦等急迫危難,且若等待搜索票核發將可能導致救援時機喪失時,應參考英國制度,建立依法得即時採取必要救援措施之法源依據,並於事後接受司法審查及監督,以兼顧即時救援、正當法律程序及人民基本權利。
此項制度為整體修法之關鍵配套。若未建立合法進入、蒐證及即時救援機制,其他修法(如降低入罪門檻、強化刑責及規範不當飼養)將難以在實務上真正發揮保護動物的效果
🌍 各國現行法制依據
本請願並非憑空提出新制度,以下多項修法建議皆已有國外立法或實務可供參考:
1️⃣ 降低刑事入罪門檻
🇬🇧 英國《2006年動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Act 2006)第4條明確規定,任何人若對動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unnecessary suffering)」**即構成犯罪,不以是否造成永久性傷害為必要條件。
🇮🇹 義大利刑法第544條之3(Art. 544-ter Codice Penale)亦規定,任何人若無正當理由對動物施加痛苦或傷害,即構成虐待動物罪。
此類立法模式將重點放在「行為是否造成不必要痛苦」,使執法機關得以在動物尚未遭受不可逆傷害前即介入,具有更強的預防效果。
2️⃣ 將「得沒入」修正為「應沒入」
🇮🇹 義大利刑法第544條之6(Art. 544-sexies Codice Penale)規定,於虐待動物案件中,法院得命沒入涉案動物,並交由適當機構安置;實務上對於嚴重案件多採強制沒入,以避免動物再度回到施虐環境。
3️⃣ 增訂「不得易科罰金」
多數國家並無「判刑後仍可易科罰金」制度
🇺🇸 美國佛羅里達州則將重大虐待動物列為重罪(felony),最重可處5年徒刑,同樣不得以罰金取代徒刑
台灣現行「易科罰金」制度,反而是讓重大虐待動物案件得以用金錢規避實際服刑的例外
4️⃣ 將重大過失傷害動物納入刑事究責
🇺🇸 美國多州(如加州刑法第597條)已將重大疏忽(gross negligence)導致動物遭受重大痛苦或死亡納入刑事責任範圍,明確要求飼主負有基本照護義務,違反且情節重大者即構成犯罪。
5️⃣ 將長期不當飼養列為獨立究責事由
🇮🇹 義大利刑法第727條規定:「以與動物天性不符之方式飼養,致其遭受嚴重痛苦」即構成犯罪。
🇩🇪 德國《動物保護法》(Tierschutzgesetz)亦禁止以違反動物本性之方式飼養動物。
7️⃣ 建立搜索令申請機制
🇬🇧 英國《2006年動物福利法》第23條規定,執法人員得向法院申請搜索令(warrant),進入疑似虐待場所進行檢查與救援。
🇺🇸 美國內華達州法(Nevada Revised Statutes §574)亦允許執法人員在取得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後,進入場所調查動物虐待案件並進行必要救援。
📌 結論
虐待動物從來不是個案,而是制度漏洞一次次讓悲劇重演。每一個案件背後,都是一條沒有第二次機會的生命;每一次社會的憤怒,也都提醒我們,現行法律仍有許多地方不足。
現在,《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已進入立法院審查。修法需要審慎規劃,但也正因如此,此刻正是補足制度漏洞、完善動物保護法制最重要的機會。一旦錯過,下次全面檢討修法,可能又是數年之後。
我們支持行政院推動本次修法,也誠摯呼籲立法院把握這次契機,將上述七項修法訴求一併納入審議,讓法律不再只是事後懲罰,而是能及早介入、有效預防,真正保護動物免於受苦。
動物無法替自己報案、蒐證或發聲,法律是牠們最後一道防線。讓法律不再只是紙上的善意宣示,而是真正能保護動物、嚇阻虐待的有效工具。這不只是為了動物,更是為了我們希望成為的那個社會; 一個珍視生命、尊重動物權益,並願意為無法發聲的生命挺身而出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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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ssue

《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目前已送交立法院審議,但草案仍存在多項制度漏洞,包括刑事入罪門檻過高、沒入制度不完善、執法工具不足及案件透明度欠缺等問題,恐怕仍不足以真正保護動物、有效嚇阻虐待。
由於修正草案已送交立法院審議,因此已無法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進入附議程序,改於 Change.org 發起。希望透過更多民眾的支持,讓立法院看見社會對完善《動物保護法》的高度期待,共同補足現行草案仍存在的制度漏洞 -- 提高違法成本,減少施虐者利用法律漏洞逃避責任,讓法律真正發揮保護生命的功能。
📌 我們的訴求
近年來,台灣接連發生多起重大虐待動物案件。每一次事件都引發社會憤怒,卻也一次次暴露出相同的制度問題。這些並非個案,而是現行制度長期存在的結構性漏洞。
本提案綜整近年多起重大虐待動物案件所反映的共同問題,並參考英國、美國、義大利等國動物保護法制,提出以下七項修法訴求,期盼立法院把握本次修法契機,補足現行制度漏洞,逐步與國際動物保護法制接軌。
1️⃣ 降低刑事入罪門檻
現行動保法規定,須達到「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等結果,方可追究刑事責任。此一標準過高,導致許多明顯虐待行為,即使已造成動物嚴重痛苦,仍因未達刑事門檻而僅能處以行政罰鍰。
法律往往必須等到動物遭受不可逆傷害甚至死亡後才能介入,與動物保護應著重預防的立法目的明顯不符。
✍️ 建議修法: 凡故意造成動物不必要痛苦之行為,不論是否已造成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均得成立刑事責任。
2️⃣ 將「得沒入」改為「應沒入」
現行修正草案規定主管機關「得」沒入受虐動物,仍保留裁量空間。即使已確認存在虐待情形,受虐動物仍可能未被即時帶離,甚至被歸還施虐者。此種制度設計,無法確保受虐動物獲得即時保護。
✍️ 建議修法: 於情節重大或經有罪判決確定之案件中,明定主管機關「應沒入」受虐動物,並建立後續安置機制,以優先保障動物生命與安全。
3️⃣ 增訂「不得易科罰金」
根據2014年至2021年間138件虐待動物案件統計,高達96%的案件最終判刑在6個月以下,依法得易科罰金,使提高刑責的效果大打折扣。故意虐待動物若最終僅以罰金代替入監,將難以發揮嚇阻效果,亦傳遞錯誤訊息,使施虐者認為違法成本可被「金錢化」。
✍️ 建議修法: 針對故意造成動物不必要痛苦、重傷或死亡之案件,明定不得易科罰金,使刑責真正具有拘束力與嚇阻效果=
4️⃣ 將重大過失納入刑事責任
現行動保法僅處罰故意虐待行為,對於因重大過失(例如長期疏於照護、未提供基本醫療或食物)而導致動物重傷或死亡者,多僅能處以行政罰鍰,難以反映其行為對動物造成的嚴重後果。 此種規範不足,亦使部分飼主以「非故意」為由規避刑事責任。
✍️ 建議修法: 增訂重大過失致動物重傷或死亡之刑事責任,使法律能涵蓋故意與重大過失兩類嚴重侵害行為。
5️⃣ 將長期不當飼養列為獨立犯罪
長期不當飼養是最常見的虐待動物型態之一。現行法雖已規範基本照護義務及飼養環境,但若未達「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多僅能處以行政罰鍰。實務上,許多動物長期處於狹小空間、長時間鍊綁、缺乏遮蔽或清潔環境等情形。導致動物長期受苦,卻難以及時介入,最終演變為更嚴重的虐待結果。
✍️ 建議修法: 將長期不當鍊養、惡劣飼養環境等造成動物持續受苦之情形,明定為可獨立究責之犯罪,不以造成永久性傷害為必要條件。
6️⃣ 建立重大案件公開追蹤機制
重大案件移送司法後,民眾往往無法得知是否起訴、判決或其他處理結果,降低司法透明度,也影響社會信任。 例如,今年2月彰化杜高犬「健康」遭飼主以繩索抽打,動物防疫所裁罰後,犬隻卻離奇失蹤,38天後於海邊尋獲遺骸,頭骨破裂、牙齒脫落。案件已移送地檢署偵辦,但截至本提案撰寫時,是否起訴、是否已有判決結果,社會大眾仍無從得知。
當重大虐待案件缺乏後續公開資訊,民眾不僅難以了解司法是否落實,也無法監督制度是否真正發揮作用。
✍️ 建議修法: 建立重大動保案件公開追蹤制度,由主管機關定期公布案件進度(如是否起訴、審理進度、判決結果)及最終處理情形,以提升司法透明度、強化社會監督,並作為未來政策檢討之依據。
7️⃣ 建立搜索令申請機制
根據新北市議會質詢資料,近三年587件不當飼養通報案件中,成功救援沒入僅6件。多數案件因動保員無搜索權、飼主拒絕開門而無法取得證據,導致即使有明確通報與疑似虐待情形,仍無法進入現場確認或救援。
此種制度缺陷造成「通報-受阻-再通報」的惡性循環,使動物長期處於受苦狀態,亦使第1項所建議之「降低入罪門檻」在實務上難以落實,因為缺乏合法蒐證手段,將使刑事責任難以成立。
✍️ 建議修法: 建立兼顧程序正義與動物保護之雙軌制度
(一)一般案件:建立搜索票制度
當有合理懷疑及初步證據(包括錄音、影像、鄰居或第三方具結證詞、獸醫診斷等),足認動物疑似遭受虐待、不當飼養,或有違反《動物保護法》之情形時,動保員或警方得依法向法院聲請搜索票,進入場所稽查、蒐證及救援。
(二)緊急案件:建立緊急救援機制
當有客觀事證足認動物正面臨立即死亡、重大傷害或持續遭受嚴重痛苦等急迫危難,且若等待搜索票核發將可能導致救援時機喪失時,應參考英國制度,建立依法得即時採取必要救援措施之法源依據,並於事後接受司法審查及監督,以兼顧即時救援、正當法律程序及人民基本權利。
此項制度為整體修法之關鍵配套。若未建立合法進入、蒐證及即時救援機制,其他修法(如降低入罪門檻、強化刑責及規範不當飼養)將難以在實務上真正發揮保護動物的效果
🌍 各國現行法制依據
本請願並非憑空提出新制度,以下多項修法建議皆已有國外立法或實務可供參考:
1️⃣ 降低刑事入罪門檻
🇬🇧 英國《2006年動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Act 2006)第4條明確規定,任何人若對動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unnecessary suffering)」**即構成犯罪,不以是否造成永久性傷害為必要條件。
🇮🇹 義大利刑法第544條之3(Art. 544-ter Codice Penale)亦規定,任何人若無正當理由對動物施加痛苦或傷害,即構成虐待動物罪。
此類立法模式將重點放在「行為是否造成不必要痛苦」,使執法機關得以在動物尚未遭受不可逆傷害前即介入,具有更強的預防效果。
2️⃣ 將「得沒入」修正為「應沒入」
🇮🇹 義大利刑法第544條之6(Art. 544-sexies Codice Penale)規定,於虐待動物案件中,法院得命沒入涉案動物,並交由適當機構安置;實務上對於嚴重案件多採強制沒入,以避免動物再度回到施虐環境。
3️⃣ 增訂「不得易科罰金」
多數國家並無「判刑後仍可易科罰金」制度
🇺🇸 美國佛羅里達州則將重大虐待動物列為重罪(felony),最重可處5年徒刑,同樣不得以罰金取代徒刑
台灣現行「易科罰金」制度,反而是讓重大虐待動物案件得以用金錢規避實際服刑的例外
4️⃣ 將重大過失傷害動物納入刑事究責
🇺🇸 美國多州(如加州刑法第597條)已將重大疏忽(gross negligence)導致動物遭受重大痛苦或死亡納入刑事責任範圍,明確要求飼主負有基本照護義務,違反且情節重大者即構成犯罪。
5️⃣ 將長期不當飼養列為獨立究責事由
🇮🇹 義大利刑法第727條規定:「以與動物天性不符之方式飼養,致其遭受嚴重痛苦」即構成犯罪。
🇩🇪 德國《動物保護法》(Tierschutzgesetz)亦禁止以違反動物本性之方式飼養動物。
7️⃣ 建立搜索令申請機制
🇬🇧 英國《2006年動物福利法》第23條規定,執法人員得向法院申請搜索令(warrant),進入疑似虐待場所進行檢查與救援。
🇺🇸 美國內華達州法(Nevada Revised Statutes §574)亦允許執法人員在取得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後,進入場所調查動物虐待案件並進行必要救援。
📌 結論
虐待動物從來不是個案,而是制度漏洞一次次讓悲劇重演。每一個案件背後,都是一條沒有第二次機會的生命;每一次社會的憤怒,也都提醒我們,現行法律仍有許多地方不足。
現在,《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已進入立法院審查。修法需要審慎規劃,但也正因如此,此刻正是補足制度漏洞、完善動物保護法制最重要的機會。一旦錯過,下次全面檢討修法,可能又是數年之後。
我們支持行政院推動本次修法,也誠摯呼籲立法院把握這次契機,將上述七項修法訴求一併納入審議,讓法律不再只是事後懲罰,而是能及早介入、有效預防,真正保護動物免於受苦。
動物無法替自己報案、蒐證或發聲,法律是牠們最後一道防線。讓法律不再只是紙上的善意宣示,而是真正能保護動物、嚇阻虐待的有效工具。這不只是為了動物,更是為了我們希望成為的那個社會; 一個珍視生命、尊重動物權益,並願意為無法發聲的生命挺身而出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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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ition created on June 3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