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介入处理香港大埔宏福苑火灾

4

Let’s get to 5 signatures!
Petitions with 1,000+ supporters are 5x more likely to win!

The Issue

近日中国香港大埔宏福苑发生大火,导致过百人死亡。 #何歡喜頻道 现在发起联署,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面介入事件。理据如下:

本文基于中国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古以来神圣而不可侵犯的领土,因此全文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书写,特区政府全面跟进。

我司认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中国香港特区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处理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这次事故为“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因此,特区政府应根据上述条例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中国香港作为中国的地方政府并没有依上述条例处理,明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国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地方政府应遵守法律,因此,中国香港的地方政府应被遵照上述条例第五章处理,即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理据如下:

未有处理贪腐问题,未有如实指出防火物料问题,即第36条所谓的“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而民建联黃碧娇涉及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中国香港地方政府包庇黃某亦应为共犯,因此也应同治罪。

而其他相关人员也应根据第三十八条处理,即“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此外,我司认为中国香港地方政府在事件中不负责任,有严重疏漏,包括但不限于以《国安法》滥告要求调查事件的青年,因此应根据第四十一到四十三条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后,现時特区首长薪金为四十万港元以上,比大部份外国元首为高,更是我国国家主席的27倍,我司认为,中国香港的地方政府应调整公务员上下工资至国家省級水平,以杜绝资本主义的歪风!

Petition Updates

Share this petition

Petition created on 30 November 2025